本报讯(洪观新闻记者 邬靓)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通过建设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立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开展评价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处。

根据《办法》,我省建立了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机制,规定了代理机构登记的内容、流程,并在相关系统间实行信息共享。明确因严重违法被禁止从业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接业务,并对项目负责人选择、从业人员管理、代理合同签订、代理费用收取等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代理机构评价管理体系构成,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一代理一评价”要求,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计分规则,以及评价结果应用。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_招标_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机制

代理机构是联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办法》依托省“数字发改”平台和“江西住建云平台”,要求代理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必须确认经营状态和人员社保信息。代理业务必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选取,对招标方案策划、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异议投诉协办等全过程负责,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姓名;建立“一代理一评价”的量化积分体系,评价体系由基本信息(70分)+履约能力(30分)-不良行为(扣分)构成。评价结果每日自动更新并向社会公开,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评价分值实施差异化监管,评价分值较低的机构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