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方式与规避招标禁令(独有)

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地财政自行划定),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想改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必须事前取得设区市以上财政局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同一预算品目,拆分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却不招标,属于违法。邀请招标不能随便用,仅限两类情形:

①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②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预算比例过大。

邀请招标需要财政审批,且必须随机抽取≥3 家供应商。

二、公告、时间、获取文件规则(独有)

招标公告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为主)。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澄清 / 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至少提前 15 日发出;不足 15 日,必须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依旧≥20 日(和招投标法一致,但文件获取时限是政采特有)

三、评审规则硬性强制要求(投标最容易踩坑)

1. 仅有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不允许使用工程招标常见的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等其他模式。

2. 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法定下限(重中之重)

3. 强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工程招标无强制)

招标文件必须设置政策优惠:

不设置上述政策条款的招标文件属于违规。

4. 信用记录查询强制要求

开标前后采购人 / 代理机构必须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

投标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直接投标无效。

四、资格条件红线(差别待遇 / 歧视条款,监管重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下列行为(政采监管严查):

政府采购公告发布规则_政府采购规避招标_招标

限定特定品牌、商标、专利、供应商;设置本地业绩、本地注册、本地分支机构作为门槛;非法限制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成立年限;技术参数直接指向某一家产品;不同供应商适用不同评审标准。

工程招投标虽然也禁止歧视,但政府采购对此监管更严、投诉高发。

五、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特殊规定

评标委员会人数5 人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2/3;专家统一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仅技术极复杂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方可自行选定专家;评标过程专家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澄清只能书面,不允许谈判、议价。

六、限价、预算、投标报价特殊规则

必须公开项目预算金额;可设置最高限价

投标人报价>预算 / 最高限价 → 投标无效(直接废标)

普通工程招标很多项目不强制公开预算。不允许低于成本报价之外,政采重点防范恶性低价;部分地区要求评审委员会核查异常低价。

七、保证金相关宽松政策(政采独有导向)

鼓励免收投标保证金;确要收取,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2%;支持保函、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中标后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 10%;未中标人的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退还。

八、中标公示、签约、透明度强制要求

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必须公示:评审专家名单、中标标的规格、单价(工程招标不强制公示单价与专家);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告合同(工程招标无强制合同公告义务)。

九、异议、投诉流程【最大区别!】

政府采购:质疑前置(法定必经程序)

供应商有异议 → 先向采购人 / 代理机构书面质疑(知道权益受损起 7 个工作日内)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才能向财政局提起投诉

不能直接投诉,跳过质疑属于不予受理

普通工程招投标:异议不强制前置,可直接向行业监管部门投诉。

十、废标(终止采购)特有情形

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不得直接开标评审;

满足法定情形可以终止采购活动(废标),然后重新招标或申请变更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