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利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 公司招标管理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招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相关班子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财务、审计、纪检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专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研究拟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二)执行公司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所作出的决定、决策;
(三)开展公司招标管理日常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五)进行相关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完善;
(六)单独或者会同审计、纪检等部门对涉及招标工作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公司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履行公司制度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招标项目
第六条 公司招标项目根据所依照的规范性文件的不同,可分为依法招标项目和自行招标项目。其中: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进行招标的项目,为依法招标项目。
(二)依照本制度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由公司自行招标的项目,为自行招标项目。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属于依法招标项目: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物资、备品备件等货物的采购;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五)以暂估价形式(未经过实质竞争)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不属于依法招标项目范围,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项目,属于自行招标项目:
(一)工程项目,含工程项目中重要设备、物资等货物的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列入工程总包范围内的相关项目等;
(二)设备采购项目;
(三)材料(物资)采购项目,含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工模具、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品、其他货物采购等项目;
(四)使用各类专项经费、科研费、事业费以及自筹经费等费用进行采购的项目;
(五)外协(外包)项目,包括外协加工、维修、检验检测等项目;
(六)货物运输项目;
(七)废旧物资处理项目,含废旧设备处置项目;
(八)中介(不包含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技术、服务类采购项目;
(九)资产租赁项目;
(十)设备大修、技改技措项目;
(十一)其他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业务,应当比照自行招标项目,履行下列规定的招标程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但年度发生额预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同类外协加工项目,应当按年度招标确定外协单位、外协加工价格;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但年度发生额预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同类废旧物资处理项目,应当按年度招标确定废旧物资收购单位、收购价格;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但年度发生额预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同类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按年度集中招标确定若干家供应商,而在其中进行比价采购。
第十条 应当招标项目如果具有下列合理事由,可以申请不招标。其中:
(一)应当依法招标项目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自行招标项目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以申请不招标:
尚无可替代的必须由特定厂家供应的工模具、备品备件等;通过招标程序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且将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属于供方市场,或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及专有技术,或因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不足三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抢险救灾、突发的工程设备抢修或其它特殊进度要求,不适宜招标的;公司范围内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其它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第十一条 应当招标项目因具有合理事由而申请不招标的,必须事先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其中:
(一)应当自行招标项目如果需要申请不招标,应当依照公司《不招标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批。
(二)应当依法招标项目如果需要申请不招标,除了依照公司《不招标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外,还应当报由政府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报由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项目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比价、谈判等替代办法,从公司利益最大化角度,综合考虑价格(成本)、质量(技术)、交货期(工期)、结算方式、服务、信誉、战略合作关系、风险管控等因素,进行相关采购活动。
第四章 招标方式、招标活动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应当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在公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场上所有符合资格条件和要求的不特定单位都可以投标竞争,公司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依法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政府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是指在市场上选择不少于3个符合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特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由其投标竞争,公司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应当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应当依法招标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自行招标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可以招标但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公司对相关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商采用合格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相关采购必须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进行的;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市场上只有极少数的供应商能够提供项目所需的有关货物或服务的;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对其订做产品所采用的相关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有特殊指定要求,公司不能在其指定要求之外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的;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不经济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其他合理事由。
第十六条 应当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代理招标和公司内部招标:
(一)委托代理招标,是指公司委托社会上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招标活动。
(二)公司内部招标,是指在公司内部成立项目招标工作机构,由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相关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依法招标项目,应当进行委托代理招标。
第十八条 自行招标项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应当进行委托代理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
第十九条 不进行委托代理招标的自行招标项目,应当进行公司内部招标。
第五章 项目招标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工作启动前,应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招标工作需要,及时成立项目招标工作组。
项目招标工作组成员由项目负责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招标工作有关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或者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标工作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确认项目招标需求,以及相关具体要求;
(二)组织开展相关考察活动,了解市场及供应商情况;

(三)组织召开项目招标工作预备会,研究、策划项目招标工作,编制项目招标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并进行信息发布;
(五)组织开展相关踏勘、答疑、技术交流等活动;
(六)协助开展项目开标、评标工作;
(七)按规定流程及时发布项目评标结果公告(公示);
(八)项目具备不招标的合理事由时,按规定流程履行不招标审批程序,并组织开展后续比价、谈判工作,确认工作结果;
(九)督促项目负责部门及时签订合同,落实项目招标工作成果,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十)履行公司制度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自行招标项目开标前,招标办应当根据项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成立项目评标委员会。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招标工作组成员、财务人员、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负责人由公司主管领导或者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自行招标项目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司制度文件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条件,开展项目评标活动,推荐项目中标候选人或者决定项目流标,履行公司制度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项目招标准备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工作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招标准备工作,确保项目招标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项目负责部门、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项目招标工作组的相关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招标工作组应当及时召开项目招标工作的预备会议,研究、策划项目招标工作。
预备会议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召集并主持,项目招标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也可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并讨论。
第二十六条 预备会议形成的决定,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应当指定专人,根据会议决定及相关会议纪要内容,编制项目招标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审核、签字。
第二十七条 项目招标工作计划和方案安排进行相关考察的,考察人员应当编制考察方案,及时进行相关考察活动。
考察活动结束后,考察人员应当如实将结果向项目招标工作组进行汇报,并提交签字的书面考察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招标工作组应当根据考察结果报告,并结合其他信息,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相关决策,确保项目招标或者相关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其中:
(一)经评估,确认项目具有不进行招标的合理事由的,应当形成纪要,及时提请项目负责部门履行不招标申请审批程序;
(二)经评估,认为编制的项目招标工作计划、方案存在瑕疵,需要修改、完善的,及时进行相关修改、完善;
(三)经评估,认为存在影响项目招标工作质量、进度的较大风险因素的,及时研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当面签收保存,不得私自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按规定申请不招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招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八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进行公司内部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招标办或者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并主持,参会人员包括项目招标工作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审计、法务、投标人代表等。进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参会人员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开标时,现场监督人员和投标人代表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填写评标意见,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字迹难以辨认的;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后审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七)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九)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十)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的,应当以评标委员会决议形式,详细说明废标理由,并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合格投标人低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评标委员会决议形式,决定项目流标。
第四十三条 经公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对公司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发出后,公司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部门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负责部门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公司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章 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及时交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三十五、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已中标的,中标无效,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按要求及时交纳。双方合同履行后,履约保证金按约定抵作价款或者退回。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或转包。
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进行的招标活动,必须主动接受招标办,以及审计、法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司的招标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将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十三条 参与招投标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擅自向他人泄露可能影响有关公平竞争招投标情况的,按照泄露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经济罚款、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参与招标评标的资格、不得再参加公司任何招投标项目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全部赔偿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未按规定招标,以及不执行招标结果的,依据公司《内部问责制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规定追究责任,违反党纪国法的,移交有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查实的违反招标工作纪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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