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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以及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

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六类。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其产生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进行标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集中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

招标信息_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_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在信用约束方面,《办法》对四类主体作出严格规定。对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对存在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贿等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开展业务。对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私下接触或相互串通、索取或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等八类行为的评标专家,专家库组建单位应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对招标人,将其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服务措施,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规范履职。

在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地方各级部门不得自行开展相关信用评价。开展评价时,不能根据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或规模设置差异化得分,也不得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评价范围,同时禁止在信用评价中设置无上限加分项。招标人应用评价结果时,既不能将其作为唯一条件或赋予不合理权重,也不得对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或规模的企业同一等级的评价结果区别对待。此外,《办法》鼓励招标人在设置评标标准、确定保证金缴纳机制、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等环节积极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办法》的出台,对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贯落实、健全配套制度,并强化动态监测,确保《办法》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