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国有企业在承办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上具有优势,是许多水利、发电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项目的招标人。本期和大家解读《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的重要规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
01
《招标投标法》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招标的方式
01
《招标投标法》第10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0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人禁止行为
01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2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第51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泄露信息
《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52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04
违规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5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05
违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57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3
未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例解读
01
基本案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2021年10月14日,某市新华书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发布“石油书城”项目公告,11月3日,项目开标,确定A公司、B公司等5家投标单位为定标候选人。11月8日,新华书店组织该项目定标活动,确定B公司为项目中标人,11月17日,向B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2023年1月,新华书店以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项目存在巨大的设计缺陷和资源浪费为由,委托C公司对“石油书城”项目再次开展招标活动。经查,该新华书店存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与中标人B公司订立合同,且提出不订立合同的理由的时间已远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的行为。
02
处罚结果及理由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规定,该市住建局给予新华书店行政处罚:1.单位罚款95062.37元;2.如给中标人B公司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责令新华书店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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