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El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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